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 陆续)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全方面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近日,省委、省政府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能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立分类登记制度。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原则上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同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处理。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相应的政府补贴体系,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力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与保育、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合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总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总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境外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另外,要全方面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