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发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专家座谈等方式,形成了《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从2025年1月7日至1月27日)。
在公示期间内,如有意见反馈,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以单位为名义反映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为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资产与财务管理和师生权益保障等。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共设6个一级指标、35个二级指标,列出33个一般关注情形、22个重点关注情形。各项年检指标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学校自查。各民办技工院校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填报相关佐证支撑材料。
(二)审核检查。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部署,省、市分级实施。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检查以及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提出年检结果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确认。
(三)公布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认定标准为:
(二)合格:年检得分80分及以上,且存在一般关注情形个数不超过3个(含)和未出现重点关注情形。
(三)基本合格:年检得分70分及以上,且存在一般关注情形个数不超过4个(含)和未出现重点关注情形。
(四)不合格:年检得分70分以下;或存在一般关注情形个数超过5个;或出现重点关注情形之一;或年检材料严重缺失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核查工作。
年检结果将作为今后推荐学校评优评先、奖励资助、核定招生规模、换发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对“优秀”学校,在招生计划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建设、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连续两年“优秀”的,免下一年年检实地核查。
2.对“基本合格”学校,约谈学校举办者和校长,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3.对“不合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招生规模或暂停招生,取消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学校,按“不合格”处理;连续三年“不合格”学校,停止招生。
1.开展年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有效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我省民办技工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措施。各民办技工院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做好年检相关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重点研究、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年检内容。各民办技工院校要逐项对照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找准找实突出问题,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对标对表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