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现就《吉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进行如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建设提出要求。考虑到原《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已不全部符合新的工作要求,及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事权不同等真实的情况,应该要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重新制定省教育厅本级适用的《实施标准》。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家长、教师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实施标准》共四个部分,最重要的包含:民办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教育考试招生类、其他类等内容。第一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民办教育类法律和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做了细化量化。第二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中外合作办学类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做了细化量化。第三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教育考试招生类法律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做了细化量化。第四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综合类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做了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