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组织成员存案办理方法》(以下简称《办理方法》),现对出台布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决策组织成员存案的有关法令法规,2021年6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组织存案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施行至今将近4年。期间,教育部《民办学校决策组织成员存案办理方法(试行)》《民办学校校长任职办理方法(试行)》等方针文件相继出台,对民办学校决策组织成员办理提出新的要求,《试行方法》大部分条款内容需进行相应修订。
依据当时法令和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方针文件精力,结合《试行方法》施行以来的状况,我厅研讨并拟定《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组织成员存案办理方法》。
一是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本次修订,要点清晰了民办高职院校决策组织成员以及成员中的校长、党组织首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办理方法》第五条),清晰了相应人员进入决策组织的程序(《办理方法》第六条),对民办高职院校展开好决策组织存案作业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是条款内容愈加详细清晰。因为《试行方法》中存在单个较为抽象的条款,易发生歧义,形成作业不方便。本次修订,依据法令和法规和方针文件的精力,对抽象条款进行细化。
三是进步存案作业效率。为催促民办高职院校及时实行存案程序,缩短了民办高职院校应实行存案程序的时限,从决策组织成员更变后三个月报批阅组织存案缩短为15个作业日。别的,清晰了决策组织成员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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