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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政府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6-18 15:20:10
 

  

柳河县人民政府

  X对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30号)不服,于2025年2月13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柳河县柳河镇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对案涉商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通过快手平台“柳河县柳河镇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购买蜂胶产品(订单号: 0),支付331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厂址、生产许可证号(SC编号)、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等法定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义的“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于2025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蜂胶属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故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1.产品定性错误。蜂胶经加工后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简单归类为初级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涉案蜂胶经分装、添加、包装等工序,已超出初级农产品范畴,应视为预包装食品。

  2.法律适用错误。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则其标签必须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表、执行标准等信息。即便认定为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需标注“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而涉案产品未完整标注,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产品性质及标签缺失问题,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仅以“证照齐全”为由不予立案,未对涉案产品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实质审查,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要求,属行政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及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被申请人称: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祝X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内容为投诉人通过快手平台购买了柳河县柳河镇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销售的蜂胶。投诉人认为该款产品外包装无净含量、厂址、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三无食品,要求对其投诉依法调解,举报依法立案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到柳河县柳河镇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该负责人为蜂农,其销售此款蜂胶产品是从蜂箱上直接刮取下来成团装瓶,未经任何加工,为食用农产品。外包装贴有产品标签且标注了产品的名字、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产地、储备方法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现场检查之日购物货款已通过快手平台退还投诉人,投诉人共拍两单,退还其331元。因投诉人身在外地无法现场参加调解,故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电话调解方式来进行调解,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一赔十,被投诉人表示没有办法接受,双方未达成和解。因被投诉人所销售的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之规定,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我局已于2025年1月22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 第30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祝X并同时通过12315平台做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柳河县柳河镇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销售的蜂胶后于2025年1月9日投诉至12315投诉举报平台,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29号),1月2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41号)、1月2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30号)并依法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30号)内容为:经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该店经营的蜂胶属于食用农产品,外包装贴有产品标签且标注了产品的名字、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产地、储备方法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告知了相关诉权。申请人不服举报不予立案,遂复议。

  1.《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29号);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41号);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30号);4.快手退货页面截图;5.退款到账页面截图;6.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0941029715);7.案涉产品标签照片;8.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于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立案情况、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举报做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做了现场检查、核查,履行了监管职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和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柳河县小王凉水土特产品店售卖的蜂胶系自家养蜂获取,未经过工厂加工,涉案产品“蜂胶”直接从蜂箱上刮取后定量存储在密封的容器中,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影响其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定性。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并无不当。案涉产品“蜂胶”的标签上标注了产品的名字、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产地、储备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等,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维持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5〕第3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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