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之一,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财产是重要保障和基础。长期以来,民办学校由于财产产权不明、性质不清、关系混乱,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
为解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问题,国家在政策和法律层面都对民办学校的产权进行了规范。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就明确对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作出规定,要求出资人按时、足额出资,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履行验资和过户手续。
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为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强化对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等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专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数额,提出了应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要求;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对抽逃办学资金规定了处罚措施;对法人财产权未落实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予以准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更加全面,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管,限制不当关联交易,规范集团化办学,防止变相损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但整体看来,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相关规定还较为粗糙,相关联的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性不强。
今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监管的趋势,可能还在于继续明确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深入推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过户工作,规范民办学校不当的关联交易行为等方面。
某民办实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案2022年7月18日,某市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行政处罚相对人某民办实验学校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1.民办学校举办者挪用办学经费;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对某民办实验学校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招生;2.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以来,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对举办者挪用办学经费、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作出顶格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说明,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以后,主管部门对举办者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容忍度将慢慢的变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再“投鼠忌器”。某市教育局在发布本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的同时,一并发布了某市民办实验学校学生安置的公告,对该校在校学生全部由公办学校某市第一中学接收。在规范办学的大背景下,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以在校学生安置为筹码,要挟主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再难以复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切实尊重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挪用、侵占学校财产、资金。非营利性学校不得违法将其积累用于分配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投资,营利性学校对外投资若当地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循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对外投资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对外来投资,只是投资收益应当用于学校办学,而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部分地方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可以对外投资,但投资条件、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应所有限制,如民办学校应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结余资金中按规定留足10%的发展基金后才能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扶持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等。
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本人认为,“一刀切”式地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投资,并不符合立法宗旨,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规模。无论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甚至是非营利性法人当中专以公益为目的的捐助法人,法律并不禁止对外投资行为,只要规范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政策要求,从事高风险投资行为进而影响学校办学安全。
民办学校不得违法将办学结余在举办者、经营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人能从民办学校办学收益中获得工资、福利报酬等利益,但不得借机转移学校资产和办学积累。
民办学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以举办者或教职工的个人财产承担学校的民事责任。
对民办学校进行并购,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要对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清醒的认识,在举办者变更过程中不得侵犯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